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保險費/ 國民年金/ 節稅

年底,對於沒有保險,且列舉申報者,該找點保險來扣了!
扶養我媽,我媽無保險,首先搞清楚列舉保險費的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每人每年可扣除限額為2萬4千元〈健保費除外〉,且保險費應以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如果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再者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費也是不能列報的。但如申報居住國外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EX: 自己為要保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而子女已成年並單獨申報,則雙方皆無法扣除。(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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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是算我媽的國民年金,一直都沒繳,我媽56歲算起來還划算的。
且24,000是以當年度所繳的保險費計算的。

55歲以上者,來繳國民年金都是划算的。
(謎之聲:台灣會倒?  可能會吧~但也是其他的保險公司先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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